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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案:高度复杂——谁必须遵守哪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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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5-12 18:22:2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在我们上一篇博客文章中,我们讨论了哪些人工智能系统被归类为高风险的问题。欧盟新法规重点制定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要求。本文将重点关注哪些公司受到欧盟新法规的影响。

不同的演员
《人工智能法案》区分了通用人工智能系统或人工智能模型的运营商和提供商,同时也对人工智能价值链上的分销商和进口商提出了要求。

根据《人工智能法》第3条第4款规定,运营者是指自行负责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的自然人、法人、公共机关、机构或其他机构,除非该人工智能系统是在个人和非专业活动范围内使用的。
根据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提供者是指开发或已经开发出通用的人工智能系统或人工智能模型(无论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并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将其投放市场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公共机关、机构或其他机构,无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
根据第三条第(6)款,进口商是居住或在联盟内设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其将带有在第三国设立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名称或商标的人工智能系统投放市场。
根据第三条第(7)款和第(8)款,分销商是供应链中在联盟市场上提供或分销人工智能系统的自然人或法人,而非供应商或进口商。
通用人工智能系统和人工智能模型
除了不同的参与者之外,该法规还区分了人工智能系统和具有通用目的的人工智能模型——一个没有系统性风险,一个有系统性风险。

根据《人工智能法》第3条第1款规定,人工智能系统是“一种基于机器的系统,旨在在不同程度上自主运行,一旦运行就能够自适应,并且能够根据收到的输入,为明确或隐含的目的,产生预测、内容、建议或决策等输出,从而影响物理或虚拟环境。”

我们在这篇博文中详细解释了人工智能系统在多大程度上被归类为高风险。此外,该法规使用了“某些人工智能系统”一词,其中包括情绪识别系统、生物特征分类系统、聊天机器人以及生成音频、图像、视频或文本内容的系统等。

根据《人工智能法》第三条第63款规定,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是指“具有重大普遍适用性,无论以何种方式投放市场,迪拜商业传真列表 均能胜任地执行各种不同任务,并能集成到各种下游系统或应用程序中的人工智能模型”。对于具有通用目的的人工智能模型,《人工智能法》第 51(2)条。假设它具有高效的能力,并且以浮点运算来衡量,其训练所用的累计计算量超过 10 25。

如果通用人工智能模型影响巨大、影响范围广泛,也会带来系统性风险,其潜在的负面风险可能对公共健康、安全、公共治安、基本权利或整个社会造成重大后果,并可能在整个价值链中大规模蔓延。

不同的要求和义务
总体而言,《人工智能法案》对以下行为者在各个环节制定了众多要求和义务。

人工智能系统运营商:
第四条:人工智能能力
第五条 人工智能领域的禁止行为
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运营者:
第四条:人工智能能力
第五条 人工智能领域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六条 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运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基本权利影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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